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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房屋出租(临潼民房出租信息)-爱游戏全站app官网入口

#西安市民战疫求助入口#

用户3895595896339在今日头条向@西安问答 求助:“我是临潼区农村的,家里有三个孩子,目前和妻子带着四岁的二女儿租住在新城区南张村社区,由于疫情夫妻两人都没了收入,希望得到政府的救助。” 1月12日,华商全媒体记者联系到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救助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记录了求助人王先生的姓名和电话,表示会通知南张村所属的城棚改办人员联系他。随后,记者将这一反馈告知王先生,他很感谢记者的帮忙联系。王先生告诉记者,有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联系到他,表示目前可以申请做村上的志愿者,王先生随即到村委会填写了志愿者的申请资料,“如果申请能够通过,每天会有一到两顿饭免费提供,这样既帮助了别人,也能减轻家里的负担。” 华商全媒体记者:杨平 #头条帮忙# @用户389559589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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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90岁了,是临潼人,跟儿子在西安一起生活也十几年了。

从郭家庄搬到二府庄,再从二府庄又搬到东凹里小区。

这十几年一直在搬房的路上,租住城中村大量的拆迁,最后只能住高楼了。

儿子儿媳孙子都在欣桥批发市场做生意。

老太太说儿媳妇好,走哪儿都带上她,最重要是儿媳妇懂得感恩。

婚后,儿子小两口就出来西安闯荡做生意,留两个小孙子都是老太太一手拉扯大的。

现在孙子们也长大了,老太太也老了,儿媳妇不让老太太在老家,年龄大了怕有什么闪失。

而是一直让老太太待在自己身边,方便照顾。

儿子儿媳在临潼买了房,车也买了两辆,孝顺的人,做生意也顺风顺水!

家有一老,却是至宝,老太太的儿媳妇做的不错!值得赞!

丈夫租车携妻探亲肇事身亡 妻子状告租赁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女,住西安市新城区,个体户;被告西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某汽车租赁公司); 被告党某,陕西合阳人,系肇事车辆所有人。

  原告诉称,张某租赁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不具有驾驶地方车辆的资格,被告未尽到管理自己车辆的责任,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46万余元。

  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辩称,交通事故是因张某的违章行为造成,张某虽在事故中死亡,但事故责任应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张某持有部队驾照,完全具有驾驶资格,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且宁强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际上是因租赁合同形成的过错责任,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党某辩称,张某没有从其手中租车,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也没有责任,本人与某汽车租赁公司有书面合同,发生任何事故均不承担责任,且部队给张某的赔偿由原告全部继承,原告应承担全部在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17时57分,原告之夫张某持军队b型车驾驶证驾驶租赁的地方民用车辆携妻王某及朋友扬某回家探亲,行至宁阳公路26km 5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左驶出路外,坠落于13m高崖下河滩中,致张某、扬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的伤情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和左肱骨骨干骨折,经鉴定为胸部损伤为五级伤残,左肱骨骨干骨折为十级伤残。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某违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扬某无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系党某所有,2008年2月5日其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党某将其车辆租赁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营,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党某不承担任何责任。2008年3月14日张某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b型驾驶证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其从3月14日下午2点租用车辆,租期4天,每天150元,出现事故后张某承担责任。

  还查明。张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士官,该部队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张某非执行任务死亡,按病故对待,妻子王某领取2万元医疗补助,父母领取住房补贴30616.84元及地方民政局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0400元(至今未领取)。

  审判:法院认为租用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承租人张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无法承担责任,出租人某汽车租赁公司明知张某仅持部队军照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租赁其使用,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党某虽系车辆所有人,但与某汽车租赁公司有协议约定,并非是车辆所有人,又未实际支配车辆其主观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辩称本院无管辖权及要求张某的遗产继承人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本院系事故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本院具有管辖权,原告作为张某的妻子虽为继承人,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继承的有遗产,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由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1万余元。

 本案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责任,但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党某为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其通过协议将该车租赁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营,并非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也非该车辆的使用人,无法控制该车辆,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由实际控制该车并使用的租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的事故是张某单方肇事引起,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张某使用,其明知张某持有军队驾照仍将车辆出租给张某使用,存在过错,本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张某在事故中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消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死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承担责任,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继承了张某的遗产,故原告的损失只有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普法行动# #法律#

【临潼检察:租卡=赚钱?你心动吗?】

陕西检察陕西检察头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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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房产# 西安三套购房政策:出租作为保障房,新增一套资格。

点评:端水大师,缝缝补补。目测热度超不过三月。不过操作空间应该很大。

未来几大潜在政策:1.二胎及以上家庭全面三套房;2.落户直接购房,不落户一年社保 可补交;3.西咸 临潼 外围不计房;4.放松限贷。这些都出了,才是政策底。

65岁以上的老人持老年优待证可以免费乘坐西咸新区公交线路,但今年疫情以后就不再免费了?这下西咸人民心痛了,觉得为什么不能和西安一样的政策?

又有人反驳说,临潼阎良高陵是西安的不?人家也不打折优惠,一个寄养的还想闹翻天啊[捂脸]

我个人支持不免费,第一不是每个老人都做公交,第二年龄大坐公交要让座又危险,还有早高峰也危险。我的建议就是取消免费公交,给每个老人补贴养老金,别的不说,一个人一个月补贴30元,有钱了,公交地铁出租都可以,还利国利民。大家觉得呢?#公交车#

#寻找故事家#小宋是83年的临潼人,老家靠近富平的,位置不是太好,也比较穷。

他18岁出来,就到了广东南方打工,整整呆了七年,有欢乐,有悲伤,有酒,有故事。

当时年轻,也是恋爱的季节。

工厂放假的时候,小宋就和女朋友一起浪街,小宋不浪漫,但是很实在。他恋上的女孩,他倾心相待。

只因为自己是打工仔,每个月的工资和女朋友浪浪街,也就没有存下钱,有一回两人逛街的时候,刚好马路边有办信用卡的。

凭一张身份证,小宋就办了信用卡,也透支了几次。

小宋曾经问女朋友愿意不愿意和他一起回西安,去北方生活。女朋友不同意,反而要求他在南方生活。

不得已,分了手。

小宋25了,父亲打电话告诉他回来在家乡娶个媳妇。

小宋带着失恋的心情回到了临潼。

相了几次亲,不是他看不上对方,就是对方看不上他,缘分未到。

他在南方已经过惯了散漫的生活,喜欢南方的夜生活。

回来之后他也找过几份工作,但是要求早8点上班,他根本都没办法,坚持。

他睡惯了懒觉,基本上12点之前起不来。

后来的后来他就跟着他大哥学做生意,在红光路摆地摊,最早他是卖碟片,十块钱三张。

他的地摊生意还是挺火爆的,因为一张碟片也批发价也不过是一块钱,最多一块半。

当时和平村附近的城中村有很多小工厂,工业园住了多少外地人,所以他的地摊生意,销量也还是不错的。

尤其是满条街的人在晚11点撤退了,而他一直营业到两三点,三四点。

大家都认为他挣了不少钱。

有一次聊起来,问他和平村拆迁之后,你在和平村摆了六年摊,应该你也挣了不少钱了呀。

他苦笑着说,他年轻的时候干了一件傻事,就是从广东回来之后,他把那张信用卡扔了。他认为人家找不到他,谁知道那张信用卡透支的。最后利滚利,算下来6万块钱。

直到他要订婚拿彩礼,父亲问他要钱的时候,他一下拿不出那么多的钱。(有存款未到期),于是父亲用他的身份证去贷款,才知道已经拉入了黑名单。

因为常年不回家,对方发的律师通告信发到他们村里。

而他父子俩都在外面打工。(母亲早逝)

父亲想的,谁会发律师信给他们,他们又是好人呢,所以也就没往心里去。

最后他的婚事也黄了。

父亲也是个老实人,听说这么多的借款,逼着儿子还账。

所以那些年,他挣的钱去还了账。

还是对法律意识认知不够,今年满打满算,38岁了。红光路夜市在17年撤销后,这么多年他赶集,生意却一落千丈,尤其附近城中村拆迁。日子越发艰难。

对婚姻也不抱什么希望,养自己都艰难,何况养一个家庭也担不起那份责任。

现在租住王寺街道,今年因疫情和全运会的影响,地摊生意,大部分都宅家,开全运会的时候,城管驱逐,不准摆摊。

现在因疫情的影响,不让摆摊,不让出去,愁人!一年又一年,增了年轮,多了烦恼。

更可气的是口袋还是空空如也。

挣钱的机会跟婚姻一样,一旦错过去,就难以抓住。

“我承认酒后开车,我承认开的是营运车辆,但你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营运。”

陕西西安,男子付某与朋友刘某酒后驾驶一辆别克商务车,行驶至临潼区秦陵南路,遇到交警查酒驾。经测试,付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52mg0ml。

交警执法时,查验了驾驶证和行驶证,查明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某旅游公司旅游客运车辆,属营运性质。

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以付某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付某十分不服气,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付某说:自己酒后驾车属实,但自己不是营运。不能认可交警部门“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定性和处罚。

(来源: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律有道

一、付某既然认可自己“酒驾机动车”,为何又提出不是“酒驾营运车辆”的申辩呢?这得从两种情形的处罚结果来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驾的(未达到醉驾标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只有在酒驾已被处罚过,第二次再酒驾时,才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付某构成酒驾,且又是首次被抓住。按上述规定,首次酒驾应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千至2千的罚款。

那为何交警部门对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呢?不是因为付某第二次酒驾被抓,而是其驾驶的车辆是“营运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同时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正是因为检查发现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才作出行政局拘留、吊销驾照且5年不得申领驾驶证的处罚。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普通酒驾和酒驾“营运车辆”的处罚结果完全不同,“相差甚远”,这就是为什么付某坚持起诉。

二、付某申辩理由有以下几个,据此认为交警部门不应以“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罚自己:

1、自己因岳父的村里办喜事,自己为帮忙,向朋友借了一辆别克商务型车辆,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

2、自己借车并不知道车子是“营运车辆”,交警在询问副驾驶刘某时证明了这一点;

3、车辆外观不能识别是营运车辆,正常人都会认为是私家车;

4、交警查处酒驾时,自己驾驶的车辆没有处于营运状态。

并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四条明确规定:驾驶租赁的小型、微型客车上路驾驶,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且驾驶员能够出具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发生的违法行为可按照非营运客车予以处罚。

三、交警部门提出三点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处罚合理合法:

首先,现场已经查明付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未达到80,构成酒驾的事实;

其次,现场已经查明车辆行驶证载明该车辆属于“营运车辆”的事实;

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即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这条,只要查明当事人饮酒和驾驶营运车辆的事实即可,并不要求必须查明当事人是否知晓。并且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驾车前应该对车辆证件负责。

最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所规定的条款,要求驾驶微型客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且要提供租赁合同才能按照“非营运客车”处罚。付某是“借用”,而非“租赁”,因此不能按照该条以“非营运车辆”处罚。

四、事实上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能否认定付某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那么到底如何来界定呢?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对饮酒驾驶私家车和饮酒驾驶“营运车辆”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规定,是因为营运车辆承担的是运载乘客的功能,营运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导致群死群伤严重后果。为了强化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对其做出了更严苛的处罚规定。

第二、营运车辆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是要通过驾驶活动,获得经济利益。

据此,我们在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时,应该理解为:驾驶人达到酒驾标准,并且驾驶营运车辆是营运状态(包括正在运营及在过往中这人、这车一直是营运状态),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并且五年不能申领驾驶证的处罚。

如果单纯的是酒后偶然驾驶性质为营运的车辆,但当事人并没有营运的故意和营运的事实,就不能片面地按照上述规定作出严苛的处罚。

本案中,付某有酒驾,驾驶的车辆是“营运车辆”,但是交警部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出于营运状态或者日常是营运状态。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终法院撤销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交流。 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315全民活动##法律专家团浅析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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