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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程管理费会计分录-爱游戏全站app官网入口

  ⭕监工费:全名应叫监工管理费,是业主委托设计师或全包工程的工头,在工程施工期间代为监看工程进行所必须支付的费用。监工费主要是与施工人员进行沟通、流程掌控、质量控管及交通费等的支出。

  ⭕监工费:全名应叫监工管理费,是业主委托设计师或全包工程的工头,在工程施工期间代为监看工程进行所必须支付的费用。监工费主要是与施工人员进行沟通、流程掌控、质量控管及交通费等的支出。

  ✅咨询费:顾名思义就是业主拿平面图请设计师给予空间设计建议,但不进行设计时所支付的费用,若是到现场丈量,也会有所谓的勘查费或交通费。设计公司收取咨询费的标准不一,建议先询问较为妥当。

  最高法院:重磅裁判!承包方违法转包收取的管理费1.08亿余元依法收缴!

  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管理费问题。范叔燕与锦辉公司签订的《项目经济责任书》中约定,业主支付的工程款,锦辉公司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管理费、税费、履约保证金等。由于上述管理费系锦辉公司违法转包案涉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原审判决认定该费用应当予以收缴,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根据本案事实,2011年2月29日,范叔燕与锦辉公司签订《项目经济责任书》,约定由范叔燕承包案涉工程的土建、安装等。2014年9月19日,范叔燕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案涉《财务结算协议书》系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16年2月6日就工程款的核算及支付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上述《项目经济责任书》无效,不影响双方就工程结算所达成的协议效力。原审判决认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正确。

  其次,根据《财务结算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该次结算案涉项目所有工程账目及其它事宜均已核算完毕,正确无误,无任何遗留事宜,现己支付完毕,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问题。

  《财务结算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该协议签订后锦辉公司支付给范叔燕500万元补偿款,范叔燕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其管理人员工资和涉及该工程的其他费用”。该协议签订后,锦辉公司已经向范叔燕支付了500万元,履行了协议项下义务。

  原审中,范叔燕虽不认可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内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依据《财务结算协议书》确认案涉应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问题。原审判决认定截至2016年2月6日锦辉公司共计向范叔燕支付工程款408494795元,范叔燕主张上述截至日期应为2017年9月22日,但未提供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管理费问题。范叔燕与锦辉公司签订的《项目经济责任书》中约定,业主支付的工程款,锦辉公司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管理费、税费、履约保证金等。由于上述管理费系锦辉公司违法转包案涉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原审判决认定该费用应当予以收缴,并无不当。

  关于荣城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责任问题。案涉《财务结算协议书》约定,案涉项目在业主方所留质保金归锦辉公司所有,用于支付班组质保金和上交政府费用,与范叔燕无关。

  因此,范叔燕主张荣城公司尚欠锦辉公司26423746.35元质保金应为工程款,并请求荣城公司在欠付锦辉公司该款范围内对范叔燕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未予支持范叔燕该项诉请,有合同依据。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3613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有纳税人咨询:消防大队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在某地需要建设办公用房,项目批复及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均为消防大队。

  消防大队与政府平台a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约定:

  1、项目预算造价1亿元,最终以实际工程结算审计金额为准

  2、合同为代建项目(隐含:全权委托a公司对外招标,由a公司负责签订合同)

  3、消防大队向a公司按最终工程结算审计金额的2%支付项目管理费

  目前a公司对外招标后,与各个分包商签订建设合同,约定项目的建设方为消防大队,要求各个分包商直接向消防大队开具发票。(a公司从消防大队收到的除管理费做收入外,其他工程款项均核算代收代付)

  请问a公司与各个分包商约定,分包商直接向消防大队开具发票,是否有税收风险?

  特别提醒:

  1.这种做法没有什么风险,因为政府平台公司只是委托代建,收取的是建设项目代建费,工程款项结算只是代收代付。

  2.这种情况发票只能直接开具给建设方,而不是政府平台公司。

  #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实际施工人可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保修金及资金占用费等?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 工程保修金

  思路:如认定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保护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权。

  参考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是常富强是否涉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常富强依据《承包合同》、银行流水、短信、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是涉案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判令长利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保修金及资金占用费等。常富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微信记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承包合同》等证据显示,涉案工程虽然是以兴业公司的名义签订,但是常富强在《承包合同》的 “乙方”依然作为代表人签名,兴业公司向常富强指定的中原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收取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金等。常富强还提交了《合作经营单位收支明细》等新证据。兴业公司虽主张其与中原公司是合作关系,但是其除了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收款这些本应属于被挂靠人的合同行为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涉案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对于与金中原公司存在实际的合作关系未提交合作合同予以证明,且兴业公司对于涉案工程仅收取少部分利润明显与常理不符。综上,常富强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共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常富强不是涉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并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141号 再审申请人常富强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原集体资产管委会和监委会成员私分公共停车费案。

  2015年6月,某医院门诊部与青园街道原集体资产管委会签订协议,租用后者所辖公共领域停车位,每年支付停车管理费。2015年至2018年期间,青园街道原集体资产管委会收取公共停车管理费共计12.6万元,全部被青园街道原集体资产管委会和监委会成员私分。2021年3月,青园街道原集体资产管委会主任张泽民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令辞职处理,其他成员均受到责令辞职处理和相应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最高院:合同无效,但实际参与了管理,管理费可支持(4个案例)

  1.最高法: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结算协议书均无效,无效结算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但若承包人参与了工程管理并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管理费可支持

  裁判理由:

  1. 陈明与贵州八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因陈明无建筑资质应属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亦属无效,陈明依据上述无效约定,请求贵州八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未予支持陈明关于应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

  2.关于贵州八建收取管理费的问题。

  根据本案事实,贵州八建就案涉工程的施工,成立了项目部并委派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并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等。

  据此,原审判决基于陈明与贵州八建达成的《c栋工程款结算清单》中关于贵州八建按总工程款的4%收取管理费的约定,在本案工程款中扣减贵州八建按约收取的管理费,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陈明、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511号 · 2021-11-18

  2.最高法:转包合同无效,但转包人实施了工程质量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可以按照约定支持管理费

  裁判理由:

  关于管理费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

  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经一、二审均认定无效,王玉财、山东黄河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

  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山东黄河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相关管理活动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王玉财亦应折价补偿。

  故原判决认定由王玉财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

  王玉财的该项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王玉财、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 · 2021-11-10

  3.最高法: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只能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管理成果负有同等的折价补偿义务,即应根据是否付出管理行为判断是否支持管理费

  裁判理由:

  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主张黄瓦台青海分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无效,应参照约定扣除20%管理费。

  如前所述,黄瓦台青海分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未实际收取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只能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管理成果负有同等的折价补偿义务。

  原审中,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未就扣除20%管理费明确提出抗辩,亦未就是否存在管理行为进行认定,对于李海军、崔有良是否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时约定的工程价款还高的利益尚未查明。

  因此,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来源: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 · 2021-05-28

  4.最高法: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可以支持

  裁判理由:

  一建第九分公司与姚文广签订的《责任书》系无效合同。

  一审判决在27号判决认定的已完工工程造价基础上,扣除案涉工程停工后一建公司、一建第九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项、《责任书》约定的管理费、姚文广自认一建公司已支付的210万元劳务费和华盛公司已支付的150万元劳务费,认定一建公司、一建第九分公司应向姚文广支付的工程款为26543109.2元,并从姚文广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姚文广、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76号 · 2020-12-14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二版)

  法院观点:转包合同约定实际施工人交纳管理费58万元,由转包人代付税金。该转包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转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转包人退还收取的管理费,则实际施工人将取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故许学彩关于鸿泰通公司应当退还朱咸友58万元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2020)苏民申7531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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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纠纷裁判精要

  #会计#经常有会计问我,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干货知识##会计报表##财务##做账#

  最高法院:因《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转包人亦未举证其在施工过程中履行过管理义务,其主张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依据并不充分。虽然该转包人因案涉项目的材料商等起诉,代实际施工人垫付了款项,其已经通过诉讼向其予以追偿,代垫费用与施工中履行管理义务并不相同。故法院判决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关于刘昌洋、安东、罗维科应否按照《内部承包协议书》向江西四建公司支付3%管理费问题

  案涉《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江西四建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收取管理费。

  因《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江西四建公司亦未举证其在施工过程中履行过管理义务,其主张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488515元(82950493元×3%)管理费,依据并不充分。

  虽然江西四建公司因案涉项目的材料商等起诉,代刘昌洋、安东、罗维科垫付了款项,其已经通过诉讼向刘昌洋、安东、罗维科予以追偿,代垫费用与施工中履行管理义务并不相同。

  江西四建公司另主张其内蒙古分公司派驻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但是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其在诉讼中陈述过“未参与项目施工”的意见。故原判决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181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浙江平阳民办园转设“新型”公办园】本报讯(记者 蒋亦丰)最近,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榆垟幼儿园完成了新生录取,对比过往几年,前来报名的家长更加踊跃了。因为从去年起,这所民办园转为公办园,公办属性加上公办收费标准,对家长有极大的吸引力。

  园长金小娥是这所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她和几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办园。当时温州民办教育是全国的先行者,出资办园不是新鲜事,平阳更是民办园的集中地。据当地统计,截至2020年上半年,平阳公办园仅占6.86%,处于全省倒数第一。

  “提升公办园占比对平阳的压力是非常大的。”平阳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杜继正告诉记者,新建一所幼儿园成本在3500万—5000万元,对照县里提出的到2024年创建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目标,预算资金就接近10亿元,建设周期也很难赶上。

  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2021年,平阳开展了大规模调研,两个月内开会30余次。基于“纯靠建设太慢”“大量新建公办园会造成民办资源闲置”等考虑,全县最终敲定了将民办园注销并转设为“新型”公办园的方案。

  “新型”公办园“新”在哪里?其一,幼儿园拿到了事业法人登记证,财务由县财政统一管理,按照公办园标准收费。其二,幼儿园原来的所有权和师资团队保持不变,政府每年支付租金和管理费,教师工资由县财政承担。其三,教师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公办园正在实行的雇员制落实。

  最终,平阳从民办园中选出7所优质园作为试点。起初一些民办园担心吃亏,还有一些犹豫。但经过反复计算,考虑到园所的折旧费用和周边新建公办园的虹吸效应,“民转公”不仅在经济上没有吃亏,还给生源稳定带来了保障。于是,去年暑期7所“新型”公办园正式挂牌。

  杜继正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这7所幼儿园共节约项目资金约2.45亿元,节省土地指标近百亩,节约工期3年。保教费降幅达37%,每年累计减轻家长负担1240万元。“可以说,一项改革让政府、幼儿园举办者、家长都得了实惠。”

  一年下来,金小娥明显感受到了转设给幼儿园带来的变化。过去,要为招生和教师待遇犯愁,现在只要专心把幼儿园办好就行,因为县里会根据质量来支付管理费。过去,好的教师留不住,现在有了公办园雇员制的工资待遇,收入涨了,培训费涨了,教师就安心了。过去,和公办园是竞争关系,现在双方结成了教育联盟,优质资源能够共享。

  继去年成功转设7所后,今年平阳还将新转设10所幼儿园。加上这两年新建的公办园,平阳仅用两年时间就把公办园占比提升到了43.5%。杜继正表示,按照这个进度,平阳将争取在2023年提前创建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让更多老百姓享受优质的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教育# #学前教育# #幼儿园#

  北京高院:挂靠签订施工合同后被挂靠人将工程转包,合同均无效,挂靠人支付被挂靠人的80万元管理费能否作为损失要求转承包人承担?

  王杰军申请再审称:

  原审判决按全部合同工程价款支付给被申请人麦可士公司没有事实依据,而给申请人王杰军及华盛春升公司的管理费损失近80万元,都因被申请人麦可士公司的行为造成却未获支持。

  麦可士公司:

  王杰军要求麦可士公司支付其与华盛春升公司80万元管理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再审认为:

  王杰军借用华盛春升公司的名义与驸马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厂房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华盛春升公司基于上述无效合同,又将涉案钢结构工程交由麦可士公司完成,故,原审法院认定麦可士公司与华盛春升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工程款。生效判决最终认定孙利杰对涉案钢结构工程进行除锈、刷漆及防火漆项目施工部分金额为57万元,并按照剩余款项计算孙利杰、宋俊华应付华盛春升公司的工程款。原审法院鉴于生效判决认定华盛春升公司与孙利杰之间所涉合同是非固定价合同,法院无法通过合同确定应付工程款数额,最终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本案中麦可士公司与华盛春升公司在《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265万元为固定总价合同,且相关具体施工范围、项目亦与上一案件未完全重合,因此,考虑麦可士公司实际施工情况、当事人陈述及另案查明的事实情况,酌予确定扣减麦可士公司相应工程款25万元亦无不当。申请人王杰军提交的新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因《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申请人王杰军主张被申请人麦可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亦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

  2021京民申5316号•2022-11-25

  工程总承包实务问答

  #你是否支持取消物业费# 建议物业管理有小区业主共同出资,政府监管,进行招标,每年进行服务评价,达到标准的全额支付物业管理费,达不到标准的进行扣款。

  最高法院:承包人转包工程,是否有权收取管理费?

  裁判要旨:涉案《工程项目责任经营承包合同书》因非法转包而无效,此时如对管理费不予扣除,则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所获利益大于合同有效时所获利益。故综合本案情况,二审在认定天筑公司欠付王贺工程款数额时将相关管理费予以扣除并不缺乏依据。

  裁判理由

  关于管理费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天筑公司在与阜阳市房管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又与王贺签订了《工程项目责任经营承包合同书》,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王贺,涉案《工程项目责任经营承包合同书》中约定“责任人承诺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百分之壹点五向公司缴纳管理费用”。

  如涉案《工程项目责任经营承包合同书》有效,则天筑公司在向王贺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依据合同上述约定扣除管理费,而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责任经营承包合同书》因非法转包而无效,此时如对管理费不予扣除,则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所获利益大于合同有效时所获利益。

  故综合本案情况,二审在认定天筑公司欠付王贺工程款数额时将相关管理费予以扣除并不缺乏依据。本案中,天筑公司并未提出反诉,二审也未判决王贺向天筑公司支付管理费,王贺称二审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理据不足。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918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最高法院:多层违法转包情形下,转承包人(自然人)再转包的,履行了管理义务,有权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管理费!

  ☑ 裁判理由

  关于江俊鹏应否收取管理费及管理费比例,江俊鹏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建设雇佣管理人员、组织会议、上下协调、购买保险,江俊鹏对案涉工程履行了管理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姜青华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并无不当。因江俊鹏并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资质,一审法院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江俊鹏收取工程造价7%的管理费标准过高,酌定将管理费率降低至2%,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确定的房开公司应当向姜青华支付的工程价款,也应当计取江俊鹏的管理费,一审法院未予计取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房开公司给付姜青华工程价款7208131.57元,对应的管理费应为144162.63元(7208131.57元×2%),江俊鹏抗辩以管理费抵销部分工程欠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上述管理费应从江俊鹏应向姜青华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82号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最高法院:工期延误情形下的工期及费用如何索赔?

  《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施工图提供滞后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因政府及第三方因素、气候条件等导致工期顺延事件,都可能会产生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其中,费用索赔内容一般包括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上涨费、使用期限延长费、资产折旧摊销费、窝工及进退场影响费、施工条件改变增加费、管理费、规费等。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因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方停工、窝工,必然会对施工方造成停窝工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停工事实及造成停工和房屋未能冲抵的过错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综合认定,最终判决发包方应向施工方支付停窝工损失16,787,640元,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工期争议解决指引

  2022年物业新规,这“3笔”物业费不用交了,别再给“冤枉钱”了

  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这些年可谓是经历了大起大落,在2021年之前的二十几年内,房地产市场一直保持着大起的态势,直到2021年以后房地产终于出现了久违的“大落”局面。

  当时很多人都认为房地产市场短时间的姿态低迷也是在为后续的继续上涨做准备,可在进入2022年之后,那些坚信房地产市场继续繁荣的声音越来越微弱,已经有一些人开始意识到房产恐怕难以重复荣光了。

  除了房地产市场价格低迷以外,如今物业新规的实施也让广大业主有了新改变,此后这三笔物业费可以不用缴纳了,这也让我们省下了一笔钱。

  如今不管是在一二线城市,还是3、4线城市乃至小县城,最普遍的情况就是“房子越来越难卖”,很多地区的房产挂牌量都在不断上涨,但是交易量却少之又少。

  而且现阶段房地产市场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房产走势分化,像是刚需楼盘的价格不断降低,但是那些改善后的楼盘价格却还呈现着上涨的趋势,这也一度令人感到非常好奇。

  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一方面是因为由于疫情影响,最近几个月一些人的收入不稳定,在买房子问题上也就多了更多考虑,另一方面是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房产下滑的消息传来。

  很多人对房产的走势都持不乐观的看法,毕竟这也是近20年内国内房产首次看跌,也是很多房地产企业第1次做出降价或促销处理。

  可买房除了关注房价问题以外,还有很多问题也都需要考虑,毕竟房产是很多人一辈子最大的一笔支出之一,比如房子的面积、朝向、地理位置和物业水平等都需要综合考量。

  尤其是小区物业,一直是很多人忽视的一种直接影响居住体验的关键性因素,小区的等级除了与建筑质量和位置有关以外,也与小区的物业水平直接相关。

  像是那些高服务高质量的物业,通常能够更好的反映出小区的整体档次与水平,毕竟物业也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而且业主买了房子之后确实也需要缴纳物业费。

  可这些年来大多数业主都对物业提供的服务表示不满,绝大部分人都认为比起缴纳的物业费,物业给自己提供的服务质量完全不对等。

  现阶段国内物业费一年几千至几万的都不等,对于一些每个月还需要偿还房贷车贷,支出教育资金、养老资金的年轻人来说,这绝对不是一笔小钱。

  有数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21年年底,国内房地产市场总规模已经达到8000多亿,管理面积达到450亿平方米,预计到2025年,国内房地产市场规模还将达到1.5万亿。

  而且与此同时还有调查问卷显示当前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还不足10%,甚至有50%的业主都建议直接取消物业。

  大多数业主对物业不满的态度都来源于物业:只收钱不干事。这样让很多业主都心生意见,除此以外,还有物业存在着乱收费、利用公共面积盈利等情况。

  而如今为了充分解决这些业主的“物业困扰”,挽救国内越来越差的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国家新颁布的政策中有三笔物业费可以免交。

  若物业公司不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各个居民在小区享受到的物业服务都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他们既然定位是企业,自然要寻求利益最大化。

  在业主为他们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很多不服从管理的物业公司还要求在原有的合同中继续新增其他的服务项目,并已提供给非合同服务的形式收取额外的物业费,其实这已经违背了国内合同法,因此业主完全可以不必缴纳。

  天然气开通费

  在十几年前,很多业主需要支付天然气开通费3000元,而这笔费用最终都交到了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手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支持费,再分配给当地的政府部门,不过自2001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就公布了一份文件废除了该项费用。

  毕竟在房地产商征地和开发期间,他们已经支付了相关城市设施建设成本,比如水电气费等,这无需业主再次缴纳。

  逾期交付不需要缴纳物业费,若新房空置一年物业费也会减少

  由于疫情或是其他原因,这些年来很多人都体会到了延期交房的感觉,可在此前有一些物业公司,在业主还没有住在房子里时,就要求缴纳物业费。

  结语

  现如今这已经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而且如果自己的房子在交付之后控制时间达一年以上,物业费用也会适量减少。

  今日话题:别再白白送钱了!官方给出答案,新规下这“3笔物业费”不用再交

  朋友建筑公司刚刚中标,江苏一个总共20亿的工程项目,下浮率10%;有高层,工期3年,总建筑面积有38万平米,地下室10万平米,双层地下室,是个靠谱的业主,付款如下:没有预付,按月进度的75%支付工程款,由监理和业主代表进行审核进度款,估计审核时长到资金下拨到位需要1个月的时间吧,现在打算分5个亿的工程给我们做,朋友公司直接管理费上浮12个点,那么剩下的利润就不多了,初步预计有个5个点的剩余吧,干还是不干?战线有些长,材料能拖欠多少也未知,万一链条断了就完犊子,可是富贵险中求也不是一句空话……失眠中……

  介绍我持有的基金:交银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

  现任基金经理杨浩。三季度股票仓位66%,说明是一只混合主动基金。

  关于定期支付,即年化6%且按月支付,支付金额=当月天数/365✘6%/12✘持有金额,支付日期为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定期支付不需要赎回费用。

  管理费 托管费为1.75%,偏高,但特别适合有每月赎回需求的人群。

  业绩也不差,相信比多数股民操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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