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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联动促和解!南宁法官获千亿企业赠锦旗 】审执联动优化营商环境、采取和解方式审结破产案件、依法用活财产处置措施……5月12日,记者从南宁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南宁市中级人

【审执联动促和解!南宁法官获千亿企业赠锦旗 】审执联动优化营商环境、采取和解方式审结破产案件、依法用活财产处置措施……5月12日,记者从南宁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解决了多家企业的经济财产纠纷案件,受到广泛好评。

审执联动 千亿企业案件实现和解

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南宁市的特大型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亿元以上,是南宁市落实“六保”“六稳”任务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及其下属六家企业于去年6月,与佛山某铝业公司就多年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及还款计划确认协议书》,确认债务的总金额达4.6亿多元。在签订协议后,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佛山某铝业公司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且有转移资产的迹象,立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与涉案企业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采取优质高效行动,全程无缝对接,当天下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并移送法院执行局开展执行,对被告银行账户资金快速冻结;针对被告在外省的数十项不动产,执行干警兵分两路,不远千里雷霆出击,使得保全措施全部落地。

案件审理法官及时与被告方沟通,极力促成原被告双方互相理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还款2.03亿元,并对剩余债权提供了土地担保。最终,原告方在剩余债权得到充分担保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和解除保全申请。

案件的主办法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韦敏表示,由于案件双方都是大型生产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就业有较大影响,因此执行局在收到解除保全材料后仅用一天时间便完成对被告方全部银行账户、外地不动产等财产的解除保全,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杨红向记者表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得到及时保全,被告方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得到及时恢复,保障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活用措施处置财产  提升财产处置效率

去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曾采取两次在淘宝网拍卖、一次公开变卖措施,处置被执行人邱某某名下的两层地下车位,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而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接受抵偿,致使本案债权的实现受阻。在流拍后,案件主办人、执行局副局长周军接到咨询电话,称有客户有意向购买该不动产,在不动产的挂网拍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向法院咨询是否能以流拍价购买。

由于该停车位地处繁华地段,在闲置状态下无法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周军副局长从优化营商、善意文明出发,经合议庭合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相关规定,作出允许第三人购买的决定。随后,买受人及时将600多万元竞买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在经过审查后,南宁市中院执行局依法向第三人出具了确权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拨付了600多万元执行款。

记者了解到,通过依法用活财产处置措施对该案财产进行处置属南宁首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实现创新,有效化解执行案件当事人债务纠纷,盘活了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财产的价值。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苏昭宇

编辑 | 陈钰榕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张艳华

【“邕城平安卫士”系列之5 | 卢玉梅:绽放在审判、执行一线的铿锵玫瑰】从事审执工作11年来,她主审案件约3000件,担任审判长的案件约3600件,零投诉,无被申诉上访案;她长期奋战在办案第一线,啃最硬的“骨头”,攻最难的“山头”……她就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中共党员卢玉梅。8月6日下午,记者近距离了解这位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80后”女法官。

秉承“温情司法,专业审判”的工作理念

2010年1月,卢玉梅调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2015年5月任民一庭副庭长。民庭案件多,经常是些鸡毛蒜皮、司空见惯的事情,面对的都是最普通的老百姓。卢玉梅办案注重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快审快结,案结事了。卢玉梅秉承“温情司法,专业审判”的工作理念,用亲切的态度、娴熟的专业让求助无门的老百姓找到救济之道。

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在深圳任职企业高管的30岁受害人朱某在南宁探亲时发生交通事故。坐在电单车后座的朱某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肇事者赔偿了9.4万元后就不再理会朱某。朱某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按深圳城镇标准赔偿各项损失161万元。一审法院江南区法院按照广东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朱某的各项损失为96万元。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朱某的妻子找到二审主办法官卢玉梅,诉说自己每天要跟进诉讼,还要护理陷入抑郁的丈夫朱某,无暇顾及的儿子处于叛逆阶段,家里的生意一落千丈,让她一度找不到方向。

作为该案二审法官,卢玉梅在接手这个案件后,仔细阅读案卷,认为上诉人诉求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足。为核实朱某诉辩意见的真实性,卢玉梅到朱某妻子的店里实地调查,并通过视频看到了瘦骨嶙峋的在家养伤的朱某和他绝望的神情。她被朱某不幸的遭遇和其对公正结果的执着所打动,决定通过实际行动增加其活下去的信心。卢玉梅亲自为朱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朱某充分举证,诉请最终得到了二审的支持。二审判决时距离春节仅有三天,有一方当事人以已回老家过年为由拒绝来法院签领判决书,为了让二审结果及时生效,让朱某在春节前能领到执行款。她第一时间与邮局沟通,强调本案的特殊性,要求邮局克服一切困难优先送达本案的二审判决书。

最终,在她的努力下,朱某在腊月三十拿到了这笔赔偿款。朱某的妻子感激涕零,送来“新时代好法官 重事实遵法律”的锦旗对她表示感谢。

今年推动两个大型企业成功拍卖

2019年4月,卢玉梅调任至执行裁判庭任职副庭长。执行工作很繁杂,整天要不停地接听当事人的电话,还要到现场协调各种财产如何进行处置。经过一年多的适应和调整之后,她慢慢地掌握了执行工作的规律和技巧。

卢玉梅经手的两家工厂已经停产两年多时间,因为其中关系错综复杂,工厂无钱投产。机械设备无法生产,就相当于一堆废铜烂铁。如何盘活这两家工厂?今年,卢玉梅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推动了这两个大型企业的成功拍卖,拍卖成交价9.6亿元。卢玉梅还帮助接手的公司协调解决了几百个小债权人的纠纷问题,新公司不需要进行诉讼,也无须再去申请执行。目前,新公司接手后,正在进行生产前的准备。两家工厂一旦投产使用,年产值可达将近40亿元,还能解决将近1000个人的就业机会。

这让卢玉梅感受到,无论是执行案还是民事审判,法律都是有温度的,它可以带给老百姓生活的力量,带给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此外,对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稳定有极大的帮助。

在执行工作中,卢玉梅不仅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债权,还要安抚被执行人的情绪,让被执行人缓和情绪,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卢玉梅是一位古道热肠的人,办事很麻利,工作上什么任务都很爽快地接下来,不怕吃苦,办事很让人放心,承办的案件都很为当事人、为群众着想。”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罗斌对卢玉梅评价道。

多年来,卢玉梅负责组织、指导市县两级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设立了广西首个反家暴庇护中心及探视中心;创立的“家事调查员”制度获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推广;指导的两家基层法院被确定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其中一家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卢玉梅先后被评为广西三八红旗手、全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全区法院优秀法官等,获评南宁市优秀共产党员2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王玉梅  叶鑫  实习生 唐刘子珺/文  通讯员  叶鑫/图

编辑 | 孙玥

校对 | 韦梅芬

审核 | 奚林忠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寻湘涛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原局长、督察长(兼)寻湘涛(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寻湘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21年,被告人寻湘涛利用担任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局长、兴宁分局局长、江南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处理、娱乐场所经营、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广西检察院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余万庆决定逮捕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余万庆(正处级)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对余万庆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副校长覃裕旺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9月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覃裕旺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覃裕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覃裕旺利用担任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校长助理,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广西国际壮医医院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个体商人邓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与下属覃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293.6849万元,其个人实际获得1011.7849万元。

被告人覃裕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已退缴赃款771.6万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覃裕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覃裕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裕旺有81.9万元受贿款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覃裕旺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覃裕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区率先实现!南宁市少年法庭全覆盖 】2月23日上午,南宁市法院少年法庭统一授牌仪式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南宁中院及全市12个基层法院获授牌。据悉,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了全市少年法庭全覆盖。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最高法院对今后一个时期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所作出的纲领性文件,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改革发展作出新部署,同时也吹响了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一体化改革的号角,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领导机制上,《意见》要求从上至下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专门负责统筹指导,归口管理;在机构定位上,要求各级法院落实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法律规定,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构统一定位为少年法庭,包括专门设立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和法官。在职能定位上,明确规定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并规定了未成年人审判延伸工作的职责定位,提出了与家事审判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以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全面保护。

作为全国法院第二批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单位,从2013年开始,南宁市中院及所辖的12个基层法院陆续建立起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刑事、减刑假释案件,专业化水平迈入全国法院的前列。

2020年由于法院机构改革,除了市中院保留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江南区和良庆区法院保留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外,其他法院的未审庭基本进行了撤并,少年法庭工作陷入停顿和观望状态。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需求,发布了《意见》,从顶层设计上对全国少年法庭专业化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南宁市迅速响应,举办此次授牌仪式,将有利于南宁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重新整装出发,不断深化少年法庭一体化、综合性改革,推动少年法庭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今后,南宁市法院将以少年法庭授牌仪式为新起点,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及区高院下发的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为少年法庭配强配齐队伍,完善相关制度,在已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饱满的热情、更务实的工作精神,继续探索更鲜活、更有效的少年审判新机制、新举措,新品牌,以实际行动推动南宁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再创新辉煌。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禤智君

编辑 | 陆丽

校对 | 韦一璞

审核 | 农春雨

广西赵某监狱钉子户,出来屡教不改。桂刑再6号赵立贵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赵立贵,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新县。200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组织越狱罪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2018年3月9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赵立贵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216-3号明某广场,强行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立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立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立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赵立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立贵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項的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二审裁判未认定原审被告人赵立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赵立贵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3时许,其在经营鸭脚店旁的明某广场散步途中,见人行道旁的草地上,有一名男子把一名女子压在身下,女子呼救,其见状制止,该男子慌忙起身骑自行车逃跑,其跑过去踹了一脚,该男子摔在地后往明某路口方向继续逃跑,后被群众抓获。

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明某广场旁经营古吉奶茶店,其与在门店外消费聊天的客人均看见十几米远处的广场上有妇女被强奸的事实。

一、二审裁判所列证据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赵立贵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赵立贵强奸被害人的地点明某广场为开放的公共场所,草地平整、树木稀疏、视野开阔;该广场旁边为夜市一条街,广场内的路灯与夜市店铺的灯光交相辉映,虽已是午夜时分,仍有很多群众在广场内出入、在夜市店铺外露天喝茶聊天,赵立贵实施强奸犯罪时的现场在群众喝茶聊天处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且有在广场内出入的目击证人赖某1、陆某1、赖某2、杨某、罗某证言均证实,看到赵立贵在广场道路旁的草地上强奸被害人。故赵立贵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立贵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立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在本案前连续五次犯罪被判刑,屡教不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立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一、二审裁判认定赵立贵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赵立贵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的情节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赵立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7刑初620号刑事判决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刑终281号刑事裁定;

二、原审被告人赵立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罗法官又给我来电了,说4000块钱她已经协商好了,对方同意了,问我四月底能不能给她,我说可以,其实我心里面想,不要四月底了,我去问老板预支下给她,我就马上拉黑她了,我真是太闹心了。明天罗法官让我给她回个电话,我说今天晚上我和老板说下行不行,行不行我明天都要回复法官,我遇到了一个职业素养很高的法官,很多法官都做不到这样,她能帮我的都帮了,如果我把钱给了,这个案件她会让对方撤诉,案子就结了。我也是被起诉多次,第一次遇见职业素养这么高的法官,以前的那种法官很少给你打电话的,几乎没有,我幸运遇见了这样的一位法官。说话语气很好,也很有礼貌,对于负债,她想办法给协商解决,让我给感动,这位法官就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建燕法官,感谢,这位法官让原本6000元,债主因为隔了月数又加上去的2000元利息,一共8000元,法官最后只判了4000元,而且还帮忙协商,成功了,这几天看见传票虽然心情差,但是这样的一位法官让我心里对她肃然起敬,感谢!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余万庆决定逮捕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余万庆(正处级)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对余万庆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 |  广西检察院

【判了!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副校长覃裕旺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9月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覃裕旺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覃裕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覃裕旺利用担任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校长助理,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广西国际壮医医院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个体商人邓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与下属覃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293.6849万元,其个人实际获得1011.7849万元。

被告人覃裕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已退缴赃款771.6万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

被告人覃裕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覃裕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裕旺有81.9万元受贿款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覃裕旺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覃裕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宁中院#南宁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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